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律師事務所在本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guī)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專家論證會或價格聽證會。
第八條 制定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應當充分考慮本市經濟發(fā)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業(yè)的長遠發(fā)展,收費標準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與法定稅金確定。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十一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
第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zhí)行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數額。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財務咨詢服務費收費標準,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 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結算有關費用時,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收取。律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及承辦律師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但經濟確有困難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在本市外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zhí)行本市或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guī)定,具體辦法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jiān)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guī)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zhí)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guī)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規(guī)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tǒng)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yè)務檔案規(guī)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zhí)業(yè)紀律和職業(yè)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fā)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施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2]623號)同時廢止。
附件二
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
一、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以下比例分檔、累計收?。?/p>
10萬元下的 2000—6000元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內 6%—5%
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內 5%—4%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4%—3%
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內 3%—2%
1000萬元以上2%—1%
二、代理刑事案件
(一)辦理刑事案件,實行計件收費,分階段收費標準如下:
1、偵查階段2000元—8000元
2、起訴階段3000元—10000元
3、審判階段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訴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計件收費,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具體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三、代理各類申訴案件的立案,實行計件收費,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訴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訴訟的,按前述相應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四、對本收費標準中涉及的法律服務,適用計時收費方式的財務咨詢服務費收費標準,其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工作小時200—2000元。具體的計時、收費方法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約定包干辦案差旅費的,辦案差旅費在律師服務費總額的10%以內收取。
五、辦理符合風險代理規(guī)定的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
六、主城九區(qū)(渝中區(qū)、江北區(qū)、沙坪壩區(qū)、南岸區(qū)、九龍坡區(qū)、大渡口區(qū)、北碚區(qū)、渝北區(qū)、巴南區(qū))以外的律師事務所辦理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可按上述標準酌減收費,最高可減至收費標準的50%。
七、律師辦理疑難、復雜和有重大影響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與委托人協商,可高于收費標準收取律師服務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三)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八、本辦法未作規(guī)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九、本收費標準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司法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2]623號)同時廢止。
合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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