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稅收籌劃的會計不是好會計,在會計的從業(yè)生涯中,如果沒有幾個拿得出手的稅收籌劃案例,簡直就不好意思說自己是會計了。
來來,分享幾個稅收籌劃的案例吧,我也是聽搞財務的朋友分享的,不一定對哈。
一、某公司生產的某種產品,屬于免征增值稅的范疇。不論是出口該產品還是進口該產品,均免征增值稅,當然,在國內銷售也是免征增值稅的。
該產品60%以上的主要生產原材料均從國外進口,原材料不論進口還是國內采購,均屬于正常增值稅應稅范圍。
以上是案例背景描述。某公司駐地在沿海港口城市,請問有什么稅收籌劃空間?
1、出口該產品,不繳納增值稅和關稅,但是也不退稅。
2、進口原材料、國內采購原材料均無法抵扣進項,因為沒有銷項。
一招解決:該港口城市設立了物流保稅園區(qū),入關即出口,出關即進口。
每次要內銷的貨物,先拖到物流保稅園區(qū)溜達一圈,俗稱一日游業(yè)務。報關代理公司一天內可辦理完成清關手續(xù)。
如此一來,貨物的身份發(fā)生了變化。進口的原材料,因為貨物全部出口了,保稅料件的增值稅及關稅基本被核銷掉了,不用再繳納進口增值稅和關稅了。
國內采購的原材料,也拖到物料保稅園區(qū)溜達一圈,當然這個要供應商的配合。供應商的原材料相當于是出口了,可以申請出口退稅。
進口的原材料因為貨物全部出口了,又可以申請核銷掉增值稅和關稅。這樣一來,供應商申請出口退稅,那部分稅款就是供應商在材料上降價的空間了。
如此一來稅收籌劃節(jié)稅,稅負大大降低,而且是合理合法的。
二、某鋼結構公司生產一種新型鋼結構產品,并提供安裝業(yè)務。生產鋼結構的成本占合同報價的40%,安裝鋼結構的成本占合同報價的30%,利潤率在30%上下。
按正常情形看,這屬于典型的混合業(yè)務,提供生產并安裝,統(tǒng)一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但是,稅法額外開恩,特殊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即按照兼營的政策計稅,銷售貨物的按13%的稅率,安裝勞務的按9%的稅率。
但是,這樣稅負還是有點高?。?/p>
注冊一家公司,記住不要跟現有的公司產生關聯關系哦。
原來的公司跟甲方簽訂貨物銷售合同,項目變成了甲供工程。
新注冊的公司跟甲方簽訂建筑安裝合同,項目變成了清包工程。
稅法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特定的應稅銷售行為,可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中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三、所得稅稅負偏高的籌劃方案。
1、最好申報高新技術企業(yè),現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yè),政府有獎勵,基本可以抵銷第三方代理公司的收費成本,甚至略有盈余。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稅稅率及研發(fā)費的加計扣除。
2、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yè)三種類型的企業(yè)合理搭配。目前政策對小規(guī)模納稅人和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稅收優(yōu)惠力度很大,靈活運用的話稅收籌劃節(jié)稅,可以最大限度的把企業(yè)所得稅稅負降低到稅務機關認可的稅負水平,避免各種白條入賬、不合理開支、納稅調增事項等等。
其實在日常的會計處理、稅務申報業(yè)務中,有很多零七八碎的籌劃空間,這里就不一一細說了。
只有熟練掌握會計處理原則,熟練掌握稅法相關政策以及日新月異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那么在日常業(yè)務處理中,就不會七上八下,忐忑不安了。
稅會差異不可避免,兩條腿走路,盡可能達到平衡的效果。
隨著法治建設的完善,現代稅法已經很完整完善了,簡直無懈可擊,基本沒有合理去鉆的空子了。站在稅法的角度,任何想占稅法便宜的行為,都可以理解為踩線了。即使稅法的某些具體細節(jié)沒有詳細規(guī)定,但是從稅法的抽象原理出發(fā),都是維護稅款不流失這個基本目的的。
你交上去的,是應該的;返還給你的,是獎勵給你的。所以,我們還是多申請一些稅收返還的優(yōu)惠政策吧,這個是上面給你的,最可靠最放心。
寫得不好,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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