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顧問(財稅政策顧問合同)

甲方(聘請人):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證號: 乙方(受聘執(zhí)業(yè)機構): 法定代表人或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財稅顧問服務范圍 甲方聘請乙方為財稅顧問,在下列各方面為甲方提供財稅服務: 1、為甲方提供相關的稅收法規(guī)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時了解國家有關政策,為甲 務部門做好稅收計劃及稅收核算工作提供幫助;提供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信息的 咨詢; 2、根據甲方目前的業(yè)務運作和財務核算情況,分析可能存在的納稅問題和相應 收風險,協助甲方進行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對甲方 經營、 納稅情況進行分析,提出業(yè)務運作管理流程與財務核算的調整配套方案, 使其享受到 應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降低稅負,實現無風險納稅; 3、對企業(yè)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稅收基礎知識、稅收新政策、納稅程序、行業(yè)財 務、稅收知識等方面的專業(yè)培訓; 4、雙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第二條財稅顧問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要求,指派顧問人員擔任甲方的財稅顧問(以下簡稱“顧 人員”)。顧問人員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顧問人員在認為必要時可將部分財稅顧問服務工 作交由乙方的其他顧問人員及助理人員協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顧問人員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 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xù)或暫不能提供服務時財稅顧問,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并由合同雙方協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他合適的顧問人員接替; 甲方不同意乙方 派其他顧問人員接替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 第三條提供服務的方式乙方指定的顧問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用現場、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為甲 供服務。雙方共同認定的通信電子郵件地址為: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服務期限 合同期滿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終止合同,且實際支付一年的顧問費,則本合同 自動延長(續(xù)聘)1 年;其后每年類推。 第五條財稅顧問費 元)。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 工作日支付。(2)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時間 日支付第二筆顧問費計人民 日支付第三筆顧問費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 第六條其它費用雙方商定下列與財稅顧問服務有關的費用開支由甲方負擔, 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 間接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審計、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其它用于收集資 料的費用); 上列其它費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實報銷。 第七條發(fā)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財稅顧問費后,在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正式發(fā)票。 第八條甲方的義務 與乙方和乙方的顧問人員誠信合作財稅顧問,為乙方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顧問人員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按照約定支付財稅顧問費和其它費用;第九條乙方及顧問人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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